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號聲請人 楊人 存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楊爭榮 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爭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白沙鄉○○村0鄰○○00號)於101年11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聲明法定繼承,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一事,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爭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楊爭榮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