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78號債權人 廖浩欽 債務人 李育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向其借貸共35
0,000元,並約定每月匯款10,000元至債權人指定之帳戶至清償為止,債務人亦為擔保系爭債權簽發金額250,000元、100,000元之本票2紙予債權人。詎料,債務人非但未依約定按月還款10,000元,更於109年10月起未匯任何款項至債權人指定之帳戶,經多次聯繫還款事宜,債務人亦藉故拖延,不願回應,迄今尚有285,000元債務未償還等語,債權人恐債權無法獲償,為此,爰依法向鈞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㈢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雙方僅就前開債務約定自
109年8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分35期,於每月底歸還10,000元,並未有一期逾期未還債務全部到期等加速條款之約定,故債權人自難主張債務人因未依約還款而喪失期限利益,須就全部債務為清償。債權人雖再具狀稱其曾於10
9年5月中去電要求債務人全額還款,債務人亦同意全額清償款項,並放棄債務分期付款之利益,然債權人並未就此提出相關釋明,本院尚難認其主張為實,而得認系爭債務已全部到期。另觀諸債權人提出之本票2紙,其中僅面額100,00
0元之本票到期日業已屆至(108年2月1日),另一面額250,000元之本票到期日則載為西元2022年6月29日,而債權人稱債務人已還款之65,000元係就面額250,000元本票債務部分為清償,則本院綜合債權人之聲請意旨及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僅得認定其請求於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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