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姜福俊(原名范福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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