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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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3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璟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案號:105年度執字第11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侵上更㈠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曾於105年4月25日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惟未獲執行檢察官置理,即遭通緝,應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確有不當,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受刑人因犯傷害罪經本院103年度侵上更㈠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按受刑人原住居所各址傳喚、拘提或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並執行未果,期間受刑人不斷具狀以各項事由延緩執行,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儘速到案執行,詎受刑人仍拒未到案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通緝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25日北檢治投105執1101字第37686號函函述甚詳(見本院卷第32頁),且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101號執行案卷全卷核閱無誤,另有刑罰執行前傳喚、拘提或囑託代拘提及執行、通緝等相關資料影本在卷可按。
三、受刑人雖主張本案執行前之通緝有違誤,聲明異議,然查:
1.按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甚明,易言之,倘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製作指揮書),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對於受判決人之傳喚、拘提、通緝,均僅係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關於「刑罰執行前之強制處分」,尚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受刑人於檢察官尚未製作執行指揮書,而未就確定判決指揮執行之時,自無單獨對於執行之先行程序即傳喚、拘提、通緝等聲明異議之餘地。況本件受刑人既自知檢察官屢傳喚、拘提或囑託代拘提其到案執行之旨,仍拒不到案執行,又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停止執行之事由,則受刑人執前詞主張本件執行前通緝之先行程序違誤而聲明異議云云,顯與聲明異議之法定要件未合,核無理由。
2.受刑人於105年5月10日具狀對於本案執行前之通緝聲明異議後,業於105年5月23日入監執行,有本院被告出入監簡列表可按(見本院卷第36頁),業經撤銷通緝,是本件受刑人單獨對於本案執行前通緝之先行程序聲明異議,已無實益,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