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李家禎 、 陳葳淳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5,1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4,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2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