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 吳姍姍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原告與被告 徐銘鴻 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