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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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駿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駿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778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