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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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育銘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怡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