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育銘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怡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賴怡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