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黃家偉 訴訟代理人 黃瓊貞 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華岡藝術學校法定代理人 丁永慶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于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