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羿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萬8,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