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25號聲請人 蕭文峯 即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張淑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張淑晶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淑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保存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保管文件清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6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