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甲○○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一日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上訴人甲○○竊盜案件之刑事判決,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所書:「A」000000000,係「H」000000000號之誤,特此更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審判長法官紀俊
法官吳雄法官劉敬法官洪清法官李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二四號
上訴人甲○○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一日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上訴人甲○○竊盜案件之刑事判決,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所書:「A」000000000,係「H」000000000號之誤,特此更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審判長法官紀俊
法官吳雄法官劉敬法官洪清法官李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