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聲請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四號
聲請人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靖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祐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裁定對於相對人特別代理人 黃建昇 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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