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後,判決正本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八)月十四日(星期三)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八)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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