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靖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祐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主文欄所載選任 黃建昇 (住台北市○○路○○號九樓),應更正為選任黃建昇(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