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債權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債務人 鐘允祈 上列債權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鐘允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