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4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債務人 盧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