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二字第30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和解筆錄
99年度訴更二字第30號原告 張玉秀 訴訟代理人 方文寶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李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0號贈與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劉錫賢書記官杜秀君通譯張玉倩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張玉秀未到訴訟代理人方文寶會計師到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鄭義和未到訴訟代理人李佳欣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94年11月15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0940059438號復查決定所核定變更之贈與總額51,858,532元,經兩造協議後同意註銷其中合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2,976,923元及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20,722,964元,合計33,699,887元;另新合晟建設有限公司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則維持上開核定。
二、原告同意繳納贈與稅3,868,939元。計算式如下:
(1)贈與金額51,858,532元-和解同意註銷金額33,699,887元=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
(2)(和解後之贈與金額18,158,645元-免稅額1,000,000元)×34%-累進差額1,965,000元=和解後之應納稅額3,868,939元。
三、原告同意負擔一切訴訟費用。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讀,各無異議認無誤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方文寶被告訴訟代理人李佳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杜秀君受命法官劉錫賢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