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香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湞祺 (原名 黃怡瑄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