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韋汝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法官顏偲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