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0號再審聲請人 蔡嚴安
蔡嚴泰 蔡居錄蔡保堂 之繼承人 蔡慶壽 即蔡保堂之繼承人 蔡振榮 蔡長霖蔡振家 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蔡永取 再審相對人 陳苡甄
陳子仁 陳林 𦗪 馬文慶 朱明地 吳政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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