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06號原告 阮氏美鸞 被告 涂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蔣世家 為被告甲○○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離婚,依原告提出被告之診斷證明書所示,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自民國97年11月起即住院治療迄今,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另經本院向該院函詢被告意識狀態,可否以言語或書面陳述等,經該院函覆略以:被告已呈現疾病慢性化,社交退縮、情感淡漠,工作認知能力下降,雖日常生活尚能自理,但因燒燙傷之故,臉部及頸部肌肉嚴重攣縮,影響說話清晰度,手部亦嚴重攣縮,無法書寫,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函文附卷可佐,堪認被告罹有精神疾病,長年住院,理解及表達能力顯有不足,是為保障其程序權益,本院認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本院衡酌蔣世家心理師具有專業能力及實務經驗,並表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另原告未對程序監理人選表示意見,被告聯絡人乙○○表示同意蔣世家心理師任程序監理人,爰選任蔣世家心理師為本件被告之程序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