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群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群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群穎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