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國熙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國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方國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嗣緩刑被撤銷。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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