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 劉筱珍 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鏞 (即監護人) 高觀蓉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和 律師
嚴瑜道 賴俊睿 律師被告 許忠榮
許美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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