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成 訴訟代理人 劉昌承
之2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馬中興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
陳本洲 張凱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