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64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聲請人即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4,946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未成年子女丙○○為民國
000年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26年1月23日,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故聲請人扶養費用為1,793,520元(計算式:14,946元×12月×10年),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93,5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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