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調裁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調裁字第16號聲請人UNRESIH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相對人 馬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中主文欄關於馬耀祖之出生年月日「民國四十年年0月0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馬耀祖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44年10月25日,有卷附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欄記載為40年8月28日,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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