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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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94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雷仲達住同上代理人 高婕 倪住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