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林德喜 被告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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