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黃慧娟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素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說明: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報被告俞素珠之繼承人的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應提出俞素珠(註:原居住於雲林縣○○鎮○○里○鄰○○路○○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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