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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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劉林明珠 送達代收人 黃若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金城 即峮城土木包工業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