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5號原告 劉林明珠 送達代收人 黃若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金城 即峮城土木包工業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明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