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與萬泰商業銀行間債務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萬泰商業銀行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雙方未能成立協商之差距?
二、聲請人與其配偶 周碧芸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提出聲請人繳交租車公司行政管理費每日約新臺幣(下同)800元之繳費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給付臺北市○○○路○巷○○號7樓房屋租金每月1萬5000元之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既位於「臺北市○○○路○○○巷○號4樓」,何以需另於附近之「臺北市○○○路○巷○○號7樓」租屋居住之理由,又該戶籍地現由何人居住使用(請提出證明),若係出租他人請補正租賃契約書。
六、請提出所扶養之親屬 陳亭如陳沛蓉 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2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需負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中所列繳交健保費1977元、配偶周碧芸勞健保費1400元、兩女陳亭如、陳沛蓉教育費6000元之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每月支付配偶周碧芸扶養費8093元、兩女陳亭如、陳沛蓉各9599元,是否已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項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內?計算方式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周碧芸自98年1月起迄今每月各項收入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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