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2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智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6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