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 鄭進成 視同上訴人 鄭成發
鄭成霖 被上訴人 吳瑞星
參加人 陳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鄭進成對於民國10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鄭進成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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