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5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捌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