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緝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苡瑄選任辯護人劉蘊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329號、第16330號、第23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苡瑄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黑色iPhone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李苡瑄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拉拉」、「香香」、「 耶穌 」、「穎兒」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並與 謝承浩劉家維 (均已由本院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李苡瑄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之車手,劉家維負責把風並擔任第一層收水人員,謝承浩負責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且負責將贓款回水給詐欺集團指定之上游,並由李苡瑄持用扣案黑色iPhone手機1支,作為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繫之工作,再由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復由李苡瑄以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並由劉家維、謝承浩各自以上開收水、把風、回水等分工方式共同參與犯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苡瑄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雅雯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告訴人 陳子涵 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怡君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被害人 周子芸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許兆遠 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活存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列印畫面、臺幣帳戶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呂承軒 部分)、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被害人 薛佳青 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黃崇雄 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田尚賓 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 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交易明細(告訴人 林俊騰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吳禹臻 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林秀卿 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王存泰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 楊惠閔 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告訴人 鍾朝昌 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被害人 張彩慈 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影本、通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顏春保 部分)、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朝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 魏莞築 部分)各1份、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9份、偵查報告1份、被害人、提領車手、共犯參與分工情形一覽表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犯嫌謝承浩等人詐欺案分工情形、車手提領時序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李苡瑄部分)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黑色iPhone手機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謝承浩、劉家維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雖提出罹患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書,惟其擔任持人頭帳
戶提款之車手,並可依詐欺集團指示於短短2日內,於數個不同地點,持不同人頭帳戶提款卡,輸入密碼提領詐欺集團指定金額款項,並依指示上繳等節,在在顯示其精神狀態與常人無異,自難認有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另被告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之角色,參與情節並非輕微,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亦非有據,均併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以上開分工方式為詐
欺及洗錢行為之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先前於電子公司工作,患有精神疾病,與父母及小孩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品行欠佳,被告自稱高中肄業,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被告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非微,且自承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坦承犯行,且就洗錢之犯行,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惟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之人格,及其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扣案黑色iPhone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取得1萬元報酬,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卷一第482頁),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免訴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行為。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查,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62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1年6月10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則係於111年7月4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本院為後繫屬之法院,且前繫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業以111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並於112年6月13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自屬曾經判決確定,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書伃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被害人或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主文(不含沒收)1告訴人陳雅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6時32分許,撥打陳雅雯電話,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陳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18時46分20,356元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9)111年3月8日20時30分58秒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0時31分44秒新北市○○區○○路000號1,000元111年3月8日19時8分48,109元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9)111年3月8日20時27分26秒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0元2告訴人陳子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20時47分許,撥打陳子涵電話,假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陳子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18時57分25,123元111年3月8日20時28分20秒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0時29分3秒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0元111年3月8日20時29分51秒新北市○○區○○路000號18,000元3告訴人陳怡君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0時41分許,假冒合作金庫客服人員,以0000000000電話向陳怡君佯稱:有大量訂購衛生紙,陳怡君需將金錢以ATM匯款方式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20時54分14,041元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0)111年3月8日21時25分19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1時26分19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4被害人周子芸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向周子芸佯稱:訂單錯誤,需依指示網路匯款解除云云,致周子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20時54分19,020元111年3月8日21時26分54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0時56分10,019元111年3月8日21時27分36秒新北市○○區○○路00號1,000元5告訴人許兆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8時30分許,向許兆遠佯稱:大大寬頻服務變為企業帳單,會遭多扣款,要照電話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許兆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21時1,000元00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2)111年3月8日21時31分20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1時32分5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8日21時27分49,997元111年3月8日21時32分46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8日21時33分30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6被害人呂承軒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8時47分許,向呂承軒佯稱:網購因工作人員疏失條碼刷錯,金融帳戶將被重複扣款,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呂承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年3月8日21時23分29,987元111年3月8日21時34分10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1時24分29,987元111年3月8日21時34分50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8日21時28分25,123元111年3月8日21時35分36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8日21時36分18秒新北市○○區○○路00號10,000元111年3月8日21時32分13,985元7被害人薛佳青薛佳青於111年3月8日20時54分許,接獲自稱ONEBOY客服人員電話,佯稱:訂單錯誤,需前往農會ATM操作云云,致薛佳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21時26分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3)111年3月8日21時42分35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1時43分27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8告訴人黃崇雄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1時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誤設為經銷商云云,致黃崇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21時35分29,985元111年3月8日21時44分18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1時54分14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8日21時46分13秒新北市○○區○○路00號10,000元9告訴人田尚賓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0時56分許,以電話佯稱:要續約會自動扣款云云,致田尚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8日21時40分29,985元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5)111年3月8日21時55分33秒新北市○○區○○街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8日21時56分23秒新北市○○區○○街0○0號20,000元111年3月8日21時52分28,128元111年3月8日21時57分28秒新北市○○區○○街0○0號18,000元10告訴人林俊騰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9時30分許,撥打林俊騰電話,假冒大大寬頻業者,佯稱:誤刷款項,欲協助其刷退,需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致林俊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9日22時19分20,021元00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7)111年3月9日22時33分20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22時34分8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2時34分54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2時35分41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2時36分26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告訴人吳禹臻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吳禹臻電話,假冒東森購物網路賣場人員,佯稱:購物遭盜刷,需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致吳禹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9日21時45分49,989元111年3月9日22時37分12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21時47分49,990元111年3月9日22時37分55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2時38分44秒新北市○○區○○路00號9,000元12告訴人林秀卿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7時31分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林秀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9日18時33分49,992元0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19)111年3月9日18時39分48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18時40分29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8時36分49,992元111年3月9日18時41分11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8時41分57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3告訴人王存泰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5時56分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王存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9日18時34分49,986元111年3月9日18時42分37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18時43分16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8時43分55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8時45分8秒新北市○○區○○路00號9,000元14告訴人楊惠閔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7時許,以電話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訂單錯誤云云,致楊惠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9日18時44分49,990元00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1)111年3月9日19時9分30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19時10分30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5告訴人鍾朝昌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7時46分許,以電話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鍾朝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9日18時57分49,987元111年3月9日19時11分29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19時12分27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9時13分28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8時59分49,988元111年3月9日19時14分37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9時15分36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19時16分34秒新北市○○區○○路00號10,000元16被害人張彩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8時5分許,以電話佯稱:貨到付款簽收單簽成契約客戶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張彩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3月9日20時6分43,998元00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3)111年3月9日20時29分9秒新北市○○區○○路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20時29分51秒新北市○○區○○路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0時30分42秒新北市○○區○○路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0時31分21秒新北市○○區○○路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0時8分29,002元111年3月9日20時31分59秒新北市○○區○○路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0時32分44秒新北市○○區○○路0號20,000元111年3月9日20時33分33秒新北市○○區○○路0號12,000元111年3月9日21時2分24秒新北市○○區○○路0號11,000元17告訴人顏春保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撥打顏春保電話,佯稱其於臉書上訂貨未取貨,需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顏春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9日21時16分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5)111年3月9日21時45分6秒新北市○○區○○路00○0號1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21時29分30,000元111年3月9日21時37分29,985元18被害人魏莞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1時許,假冒誠品網路賣場電商業者客服,佯稱官網人員疏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方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魏莞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年3月9日21時53分9,988元李苡瑄(如照片編號27)111年3月9日22時42分19秒新北市○○區○○路00號20,000元李苡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9日21時58分9,988元111年3月9日22時9,988元111年3月9日22時43分4秒新北市○○區○○路00號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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