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秉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振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主筆)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