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馮文佳
訴訟代理人 張清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娟娟 即 林添惠 之繼承人等5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