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暫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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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113號抗告人 白勝文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家暫字第113號暫時處分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