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丞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伍拾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丞霈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色情漫畫50本,係被告所有供散布猥褻物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散布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屬於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義之猥褻物品,即同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色情漫畫50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420號),內容均含有猥褻文字及圖片等情,有該等漫畫書封面、內容翻拍照片共10
0張附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8150號卷第17至33頁),足認係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定之猥褻文字、圖畫之物無訛,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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