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秋蓮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秋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3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2年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債務人自103年2月25日12時起開始清算,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於104年3月16日以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於104年4月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案卷全部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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