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袁陽明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基正郝力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