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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