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啟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