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