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素蓮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素蓮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