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債務人 陳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萬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新台幣6873元,與附件費用明細所載金額新台幣6872元不符)。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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