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9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1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八七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期間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竟不知悔改,又於九十二年間再犯同條例之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戒惕,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日止,每日均在臺中縣○○鄉○○路旁,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放入針筒內注射施打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同年月六日二十一時十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鄉○○村○○○路○○○巷○○○弄○號乙○○之住處內,當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二公克)及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使用之殘渣袋一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現場圖、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出具之確認檢驗結果報告。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二公克)、殘渣袋一個。
三、被告乙○○前於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為連續犯,依法遞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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