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張芝賢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慧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356元【計算式:(6.50㎡+132.28㎡+16.37㎡+6.11㎡)10,600元=1,709,3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慧芳(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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